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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28号 (2)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系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邵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指认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年纪已大且家中尚有母亲需要照顾。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同案关系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1、李某2、周某的证言、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雅诗兰黛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儿香料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鉴定意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张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待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邵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待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千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张某某、邵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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