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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1076号

 (2019)沪0118刑初10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2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诸陆西路路口西南侧的七彩星球英语培训机构门口,以直接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系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诫勉语: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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