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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彭胥云,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彭胥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群发布出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并通过微信收取款项后发送淫秽视频,从中非法牟利。经查证,被告人黄某某向杨某某出售视频35个,非法获利人民币68元。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的29个系淫秽视频文件。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红包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记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手机网络贩卖淫秽视频文件29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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