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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6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
  辩护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2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2及辩护人唐伯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2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皖K5XXXX的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百熙路华星路路口附近时,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七大队设卡盘查,被告人黄某2为逃避处罚驾车掉头逃逸。民警倪某1驾驶牌号为沪A1XXXX警的警用车辆阻拦,遭被告人黄某2驾车撞击致警车多处受损(物损价值人民币1,856元)。经检验,事发时被告人黄某2每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29毫克,属于醉酒。
  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某2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翻供,至庭审中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2在亲友的帮助下支付了警车的维修费用,并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倪某1、冯某某、黄某1、倪某2的证言笔录,交警支队七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黄某2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2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2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预缴罚金以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等情况,对被告人黄某2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2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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