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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691号 (2)
  被告人黄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人民陪审员 潘明娟
书 记 员 周琴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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