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7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
  辩护人陈杰,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在其妻李春平租借的本市闵行区江月路XXX号XXX幢附近一无门牌号的平房内,容留程某、潘某某、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及程某、潘某某、卢某某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同年6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李广立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