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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7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5月1日出生,彝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辩护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谢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5日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8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2、黄某等人为非法牟利,于2017年、2018年先后成立凯美斯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达思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相继招募刘某某、被告人谢某某等多名同伙加入,公司下设区域经理、经理、组长、业务员等不同职务层级,其中刘某某担任A区区域经理,范某担任组长,该组组员有谢某某等业务员。张2、黄某等人要求同伙成员,通过注册多个微信号,在网络上邀请多名被害人加入团伙事先组建的炒股微信聊天群,团伙成员中,经理、组长等人担任各个微信聊天群群主,扮演“股票讲师”,在群内发布股票等相关投资信息;业务员等其他人员则根据准备好的“话术”在群内分别做托、扮演“股票投资者”、“讲师助理”等不同角色,通过吹捧“股票讲师”系股市高手、晒出虚假的“投资盈利截图”等方式虚构跟随“股票讲师”投资获利的事实,并发布“股票讲师直播间”链接,蛊惑被害人相信群内“股票讲师”的投资指引,诱骗被害人点击链接进入上述“直播间”聆听郭长根等团伙成员扮演的“股票讲师”现场授课,郭长根等人在“直播间”内推广“西澳环球”、“富豪资本”等非法交易平台,诱使被害人进入该平台购买虚假的“香港恒生股指期货”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团伙其他成员还通过微信指导被害人投资开户,进行非法交易平台相关操作,进而骗取被害人投入资金。诈骗成功后,团伙成员按照职务层级及一定比例从被害人受损资金中非法获利。经查,被骗的被害人中,张某1被骗款项达人民币40万余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后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屏、函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供述基本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保障公私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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