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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6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1,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李1在本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中国移动营业厅与中国移动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工作人员报警。民警王某某、许某某到场,依法执行职务时,李1拒不配合,并掌掴王某某、许某某面部,踢踹王某某、许某某,致两人软组织挫伤。经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右颧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1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认。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1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没有殴打民警,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建议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李1在本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中国移动营业厅与中国移动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工作人员报警。民警王某某、许某某到场,依法执行职务时,李1拒不配合,并掌掴王某某、许某某面部,踢踹王某某、许某某,致两人软组织挫伤。经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右颧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1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认。
  另查明,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李1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某、许某某、吴某、周某、姚某、李某2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及截图,验伤通知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110受理登记表、办案说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李1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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