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4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暂住地上海市。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海萍、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沪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倪某某租赁本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弄马陆汽配城XXX区XXX幢XXX以及XXX区XXX幢XXX号两间仓库,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购入大量假冒大众品牌汽车配件对外销售。
  2018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假冒大众牌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空调滤清器共计6378件及包装盒若干,并依法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540852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倪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