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757号 (2)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2018)甘12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倩岚
书 记 员 尹媛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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