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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辩护人樊禄耀,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暂住江苏省苏州市。
  辩护人施萍平,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XX),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辩护人刘晓霞,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怡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樊禄耀、张某2及其辩护人施萍平、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苏州益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昇公司”)自江苏省苏州市搬迁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茂路XXX号,在未办理环境测评等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并将原址三楼弃用的厨房设为车间,进行配件浸泡加工工艺,且对清洗配件产生的含铬废液(以下简称“清洗废液”)予以收集。被告人张某1作为浸泡车间负责人,在明知部分清洗废液通过该车间西墙的原厨房水管排放至西侧地面废水处理池,再通过地埋管道直接排放至污水管网的情况下,仍未及时拆除原厨房水管,放任上述情况发生。浸泡车间工人张某2、刘某某明知不可随意处置清洗废液,仍然将部分含铬的清洗废液通过车间内管道排放于外环境。
  2018年12月4日,嘉定区环境保护局至益昇公司检查,张某1因担心浸泡车间处置流程不符合环保要求,遂让张某2和刘某某将车间设备搬离,并让张某2将车间大门上锁。刘某某在清理过程中,将当日生产产生的清洗废液全部通过上述暗管直接倾倒外排。当日,三名被告人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
  经嘉定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案发当日该公司三楼排放管内残留液中六价铬的浓度为85mg/L、总铬的浓度为104mg/L,三楼排放管排口中六价铬的浓度为40mg/L、总铬的浓度为54.4mg/L,均已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了环境。
  被告人张某1、张某2、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张某2、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1拘役五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禁止令;判处被告人张某2拘役五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禁止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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