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6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暂住本区亭林镇。
辩护人张毅,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12日6时04分许,被告人张某2驾驶牌号为“沪C6XXXX”小型轿车沿本区朱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漾平路实施向东右转途中,遇被害人张伟驾驶牌号为“沪DCXXXX”小型轿车沿漾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后“沪DCXXXX”小型轿车撞树,导致两车损坏,被告人张某2受伤,被害人张某经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2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2积极施救并由路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2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补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某2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赵某某、张某1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及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侦破经过及调取的监控视频、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害人户籍信息、户口薄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2在事发后积极施救,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