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6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本区朱泾镇南圩新村XXX号XXX室。
辩护人罗某某,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微信、闲聊软件组建赌博群,设定赌博规则,组织群成员进入其“哈灵麻将”APP的亲友圈进行赌博,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人民币3元微信红包的方式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沈某某、陆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转账记录、户籍资料,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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