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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5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衣某某,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暂住吉林省吉林市。
  辩护人胡向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衣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向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衣某某伙同伏某某、侍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吉林省等地招募谋求前往韩国济州岛打工的衣某某、李某某等18人,由伏某某安排李某(另案处理)订购机票,安排李某或蒋某(另案处理)以旅游名义将上述人员带至韩国济州岛,再由伏某某联系安排打工事宜。
  2.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衣某某伙同况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被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越南招募谋求前往韩国打工的吴某某、阮某某等16名越南籍人员(均已被判刑),由阿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另案处理)虚构入境事由骗取中国旅游签证。2018年9月12日,吴某某、阮某某等16名越南籍人员以前往韩国从事非法劳务为目的,持中国旅游签证结伙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口岸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由阿某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吴圩机场,并购买了飞往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当晚该16名越南籍人员抵达上海虹桥机场,由况某某接送至本区漕泾镇汶庭宾馆入住。之后被告人衣某某伙同况某某、李某某共同商议为该16名越南籍人员办理韩国旅游签证等后续事宜。
  2018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同案犯侍某某、伏某某、李某、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阮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某某、商某某、赵1、孟某某、卢某某、李某1、刘某1、周某某、赵某2、王1、姜某某、张某某、甘某某、李某2、庞1、刘某2、庞某2、杨某、寇某某、董某某、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李某携程账号注册信息、酒店及机票订单、支付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及调取的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机票订单记录、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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