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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1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2,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3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鉴振、被告人秦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底起,被告人秦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陈兰伟(已判刑)一同向宋建军(已判刑)出租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富蕴路XXX号二楼部分厂房,供宋用以开设现场百家乐赌场。杨波、容海清、李园园、席桐(均已判刑)受雇于宋建军,在赌场内分别从事收银、理牌、荷官等工作。2019年1月8日零时15分,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依法对上址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66400元、赌桌3张、主机3台、筹码若干等赌具,抓获参赌违法人员徐某某、滕某某等4人及宋建军、杨波、容海清、李园园、席桐。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秦某2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上网追逃。2019年5月18日,秦某2持港澳通行证在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入境时主动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宋建军、杨波、容海清、李园园、席桐、陈兰伟的供述,证人汤某1、徐某某、滕某某、汤某2、李某某、秦1、杨某某、马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在逃人员登记表、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照片,厂房租赁合同,有关刑事判决书,秦某2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2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人关于秦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有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秦某2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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