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8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楼某某,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19〕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楼某某伙同夏某某、邱某某、陈某2(均已判刑)等人乘车至本市浦东新区东建路、锦和路附近,由夏某某非法设置摸奖摊位,被告人楼某某以及邱某某、陈某2等人故意制造抽奖中奖的假象,诱使被害人张某1前来抽奖,骗得张人民币(下同)2600元。
同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楼某某伙同夏某某、邱某某、陈某2等人,先后至嘉定区鹤旋路附近、星华公路鹤霞路附近、靖远路张掖路附近,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2、王某、季某某、蔡某某计1600元,后被告人楼某某以及夏某某、邱某某、陈某2等人被民警抓获。民警同时查扣现金800元、抽奖桶1只、手表1块等。案发后,邱某某在亲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张某126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楼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8月15日被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张某2、王某、季某某、蔡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姚某某、陈1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谅解书,同案犯夏某某、邱某某、陈某2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楼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于光辉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