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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7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海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筑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在本市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位于本市徐汇区南宁路XXX号全筑大厦XXX楼,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被告人钟某某于2017年5月进入全筑公司担任材料员,负责建筑项目装潢材料采购等工作。2017年8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为全筑公司承接的宁波镇海新城中梁样板房项目及宁波海曙中梁壹号院样板房项目采购装潢材料过程中,以向供应商购货不付款等手段将大部分采购款截留予以侵吞,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钟某某在全筑公司发现真相,其不能归还欠款后,切断与该公司联系后逃匿。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山东聊城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徐某1、胡某某、朱某某、徐某2、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周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单位退工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转账记录、采购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退赔经济损失的情况说明及收条;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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