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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本区朱泾镇五龙村爱国10组7069号。
  辩护人王芳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补充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芳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本区朱泾镇先后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葛某某酒后先后多次至本区朱泾镇五龙村委会及五龙村新农派出所社区警务室闹事,威胁恐吓,强行向村委会工作人员及社区民警索要红包,村委会工作人员出于无奈给予其人民币合计800元(以下币种同)。
  2、2018年9月2日晚,被告人葛某某伙同他人以享乐为目的至本区朱泾镇汇都酒楼以吃“霸王餐”的形式拒不支付消费金额2,525元、至本区朱泾镇好心情KTV拒不支付消费金额1,703元。
  3、2018年9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葛某某至本区新农浦银路贸易路口购买小龙虾,要求被害人陈某某送货上门。等陈某某送货上门时,葛某某拒不付钱并持刀恐吓威胁被害人。经鉴定,上述小龙虾价值25元。
  4、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葛某某至本区朱泾镇罗星餐厅砸碎该餐厅橱窗,并以影响生意、砸破玻璃相威胁,讨要饭菜、啤酒十余次。
  5、2018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本区朱泾镇罗星新村XXX号楼下手持螺丝刀,威胁罗星餐厅服务员高某向其索要100元,高某借故逃走。
  6、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葛某某在自己位于新农的家中,拨打120急救电话谎称自己生病,待急救车将其送到朱泾医院之后,拒不付钱当场走人。
  7、2018年11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葛某某至本区朱泾镇好心情KTV,威胁被害人朱1并向其索要200元车费,朱1担心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给葛某某100元。
  8、2018年11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至本区朱泾镇文商路XXX号天远饭店厨房内夺取一把菜刀,后至文商路XXX号门口无故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轿车右前轮和一辆电瓶车的后座靠背砍坏。经鉴定,电瓶车和汽车的损失共计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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