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3刑初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杨毅琼,上海市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毅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与林立武(另案处理)合谋,将田浩骅(另案处理)等客户求购的积家、卡地亚、江诗丹顿等高档手表,通过林立武从香港地区采购,由林立武安排“水客”将上述手表非法闯关携带入境后,通过快递寄送给陆某某后交付境内客户,手表货款及“水客”费用由陆某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给林立武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经洋山海关核定,被告人陆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走私手表20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44,746.2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陆某某及其家属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64.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八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陆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证据无异议,但提出陆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庭前全部缴纳了暂扣款和预缴了罚金,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最低刑量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的《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收集的《证据来源说明》《扣押决定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快递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洋山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另案处理人员林立武的供述,被告人陆某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