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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9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谭某某,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辩护人冯德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晔、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冯德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受雇于他人,在本区古楼公路新家园路蘭心油压店(后简称“油压店”)容留、介绍田某某、刘某某等卖淫女以性交等方式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3月13日23时许,民警赴上址检查并于次日1时许将被告人谭某某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某、刘某某、伏某某、李某某、卢某、闫某、高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手机、台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陈 镪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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