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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2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
辩护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楚某某在“花开富贵”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董俊峰、魏伟等下线玩家充值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成。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楚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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