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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2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吴晓燕,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吴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作为赌博网站“奔驰线上娱乐城”的代理,通过微信推送发展潘某某、龚某某作为下线并接受投注。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及手机截屏,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红包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机箱一台、苹果牌一体机一台、苹果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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