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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131号 (2)
  二、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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