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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4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臧世琦,上海珍妮特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2019年2月21日7时35日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驾驶无牌照残疾人专用车,沿呼玛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呼玛路进通河路东约30米处,恰逢被害人张青在上址由北向南过呼玛路,被告人缪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残疾人专用车车头与张青碰擦,致张青倒地(经鉴定,张青颅脑损伤,构成重伤),后缪某某驾车逃逸。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缪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的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3月8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审批表》、《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讨论研究意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捕理由》;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中国电信业务登记凭证存根联》、照片、《到案记录》;被告人供述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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