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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3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
  辩护人苏庆元,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1,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
  辩护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
  辩护人吕倩,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2,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9)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李某2、盛某1、王某某、盛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2经预谋,于2017年9月11日19时许,伙同顾某(已另案判决)分别驾驶牌号为苏E6XXXX、苏FVXXXX的机动车,在本市虹口区江杨南路、临汾路附近,采用故意追尾伪造两车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方式,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2经预谋,分别驾驶牌号为沪A3XXXX、苏E6XXXX的机动车,在本市虹口区沽源支路XXX号汽修厂处,采用故意伪造两车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方式,骗得人保上海公司理赔款8,360元。2018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2经预谋,伙同被告人盛某1、王某某、盛某2等人,分别驾驶牌号为苏C5XXXX、苏E6XXXX的机动车,在本市宝山区长江西路XXX号附近,采用故意碰擦车辆伪造两车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方式,欲骗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66,200元。后因被理赔核查人员发现申请撤回。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多名证人证言;《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照片、事故赔付款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路面车辆过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及照片、《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上海釜诚价格评估公司《苏E6XXXX三菱戈蓝牌小轿车修复价格明细表》、瑞鸿汽车服务公司《事故车修理报价单》、《结算清单》、《撤案登记表》;车辆保单复印件;现金缴款单;《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2、盛某1、王某某、盛某2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2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李某2、盛某1、王某某、盛某2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2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2、盛某1、王某某、盛某2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盛某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盛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某2、盛某1、王某某、盛某2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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