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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343号 (2)
  被告人李某2、盛某1、王某某、盛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另被告人李某2、盛某1、王某某、盛某2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中止,并非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2、盛某1具有自首情节,盛某2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本案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2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盛某1、王某某、盛某2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2经预谋,于2017年9月11日19时许,伙同顾某(已另案判决)分别驾驶牌号为苏E6XXXX、苏FVXXXX的机动车,在本市虹口区江杨南路、临汾路附近,采用故意追尾伪造两车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方式,骗取人保上海公司理赔款共计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的证言;《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照片、事故赔付款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照片;现金缴款单;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罪
  2018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2经预谋,分别驾驶牌号为沪A3XXXX、苏E6XXXX的机动车,在本市虹口区沽源支路XXX号汽修厂处,采用故意伪造两车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方式,骗得人保上海公司理赔款8,360元。
  2018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2经预谋,伙同被告人盛某1、王某某、盛某2等人,分别驾驶牌号为苏C5XXXX、苏E6XXXX的机动车,在本市宝山区长江西路XXX号附近,采用故意碰擦车辆伪造两车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方式,欲骗取大地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66,200元。后因被理赔核查人员发现申请撤回。
  另查明,2018年11月3日、4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分别在本市宝山区通河三村XXX号XXX室门口、本市虹口区沽源支路附近将被告人盛某2、王某某抓获;同年11月9日,被告人盛某1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2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盛某1、王某某、盛某2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冯某、何某某的证言;证人史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人卜某某、解某的证言;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照片、事故赔付款记录;路面车辆过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及照片、《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大地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上海釜诚价格评估公司《苏E6XXXX三菱戈蓝牌小轿车修复价格明细表》、瑞鸿汽车服务公司《事故车修理报价单》、《结算清单》、《撤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照片、车辆保单复印件;现金缴款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月浦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2、盛某1、王某某、盛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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