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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8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雷声、王雪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号中原城市广场巨麦KTV3楼电梯口无故殴打陈某某,陈某某随即报警。民警谢某某及辅警陈某某接警后赶赴现场处警,在将被告人王某带回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突然挥拳殴打谢某某胸部和陈某某头面部、胸部。经鉴定,谢某某因外伤致左前胸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陈某某因外伤致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常祝黄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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