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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
  辩护人张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被害人焦某某家提供家政服务时,窃得焦某某放在卧室电视机柜抽屉中的人民币5800元。
  同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至上述地址提供家政服务,被害人将此情况通知民警,民警到场后将李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民警前往李某某的暂住处本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号龙源宾馆206室,查获上述被窃钱款并予以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焦某某。焦某某表示谅解李某某。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张珏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晓俊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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