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7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徐友付,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梁某某,辩护人徐友付、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廖佩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XX公司注册成立,住所地本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XXX号XXX幢XXX室。2015年起,XX公司在本市杨浦区等地设立办公场所,招募业务团队,XX公司作为咨询服务人、关联公司XX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风险管理人,以投资徐州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等名义公开宣传,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并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5年7月,被告人樊某某入职XX公司黄兴路营业部担任业务员,同年8月升任团队经理。任职期间,其个人及下属团队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入职XX公司黄兴路营业部任业务员。任职期间,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梁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梁某某及辩护人廖佩娟、徐友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证人顾某某、解某某的证言,投资人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部分辨认笔录、《投资人信息登记表》、《XX金融案件调查取证表》、《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资金到账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POS签购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樊某某、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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