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7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人蔡某2,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武夷山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9〕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蔡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提起公诉。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蔡某2及其辩护人朱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起,被告人彭某某将假冒“COMMSCOPE”、“AMPNETCONNECT”等注册商标的双绞线产品陆续销售给被告人蔡某2,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间,被告人蔡某2明知上述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产品销售给刘某某、陆某某、许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84,000余元。2018年9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本市宝山区顾太路XXX号绿饰汇建材市场6A馆8813号抓获被告人蔡某2,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超五类四对非屏蔽双绞线(6-219586-4)181箱、六类四对非屏蔽双绞线(XXXXXXX-6)70箱,货值金额共计124,000余元。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蔡某2及其辩护人朱蓓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陆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调拨批发单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授权书、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康普通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书、证人蔡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彭某某、蔡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彭某某、蔡某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蔡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刑罚,并处罚金。提请依法惩处。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