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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1,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辩护人涂龙科,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郝旭东,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2,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辩护人宋娇,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陈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杨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9〕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周某2、杨某某、黄某2、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涂龙科、郝旭东、被告人周某2及其辩护人宋娇、施爱香、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代瑞、被告人黄某2及其辩护人陈珀、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起,被告人周某1伙同被告人周某2在本市宝山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设立办公地点及仓库,从齐荣华(另案处理)等供货商处购入假冒LOUISVUITTON、CELINE、LOEWE、KENZO、BURBERRY等品牌的服饰、箱包等商品,通过发微商相册宣传及淘宝网店向他人加价销售。被告人杨某某、黄某2于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6、7月先后受被告人周某1、周某2雇佣进行上述淘宝网店的客服联络、收发货等。经审计,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上述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合计人民币86万余元。2019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周某1、周某2、杨某某、黄某2、李某某,并当场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假冒LOUISVUITTON、CELINE、LOEWE、KENZO、BURBERRY品牌的服饰、箱包等。根据已销售过同品牌同类商品的均价及未销售过同品牌同类商品的正品市场价计算,上述查扣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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