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4刑初5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王戈,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及其辩护人王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关某因对被害人陈某某不满,遂前往本市徐汇区漕宝路XXX号找陈某某理论。后双方在本市徐汇区漕宝路、钦州路路口相遇,继而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关某拳击被害人陈某某头面部,造成陈某某右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导致的右侧鼻骨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关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关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关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关某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关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