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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5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龙吴路、石龙路附近时,因违法载人被民警杨广益、辅警朱某某示意停车。被告人王某为逃避检查处罚,拒不停车,驾车拖带辅警朱某某行驶数米,致其左膝批复挫裂伤。经鉴定,朱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一处创口长度1.0cm以上,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被民警当场控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家属帮助下补偿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补偿辅警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骅
书 记 员 李晓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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