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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俞俊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朱韶雄。
委托代理人罗慧。
委托代理人韩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俊杰。
原审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何琳。
委托代理人黄循海。
再审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口市人社局)因被申请人俞俊杰诉其和原审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海南省人社厅)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俞俊杰的丈夫冯芳弟,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20日,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芳弟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在《抢救记录》上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2011年12月15日,琼山中学以冯芳弟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芳弟为工伤死亡。2011年12月13日,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30分至22: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2012年6月26日,琼山中学教师王虎、陈业证明,事发当晚发现冯芳弟行为异常,看见他偶尔用手摁一摁胸口,脸色不好。2013年3月11日,琼山中学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庭审中,证人黄某、胡某亦证实,冯芳弟在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间,精神比往常差,气色苍白。
海口市人社局在受理琼山中学认定冯芳弟为工伤的申请中,曾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海人社工伤认字(2012)第22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223号工伤决定),对冯芳弟因病死亡不认定为工伤。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作出琼人社复决(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口市人社局223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俞俊杰的诉讼请求。俞俊杰不服并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以223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监字第2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仍不服,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琼行监字第6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申请。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海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6日上午8时20分许,冯芳弟被其同事韦崇积发现在家趴卧床上,呼之不应,急拨120呼叫抢救。经120到场抢救约1小时,于当日9时32分宣告临床死亡。经查明,1.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间,冯芳弟约晚上10时带女儿离校回家;2.冯芳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3.2011年11月16日上午学校并无安排数学教研活动;4.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5.学校领导否认安排教师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课老师必须当天改完作业或试卷。223-1号工伤决定据此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芳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琼人社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仍不服,于2016年5月16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认定冯芳弟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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