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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新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2)
经审理查明,雷新宇系杨文峰之妻。杨文峰生前系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2017年8月12日7时左右,杨文峰在家中突发疾病,后经河北省三河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8年6月12日,被上诉人雷新宇向上诉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2日受理,经调查、下达举证通知,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108203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另查明,2018年8月11日(事发前一天)杨文峰下班时将工作案卷带回家。2018年8月12日杨文峰突发疾病时,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另,三河市人民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证明,杨文峰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回家加班的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事发前一天杨文峰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杨文峰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上诉人在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故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蒙 鲜
审判员 李 石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健
书记员倪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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