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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3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吴晓燕,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美能达路XXX号XXX栋XXX室公司宿舍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鄂栋放置于宿舍钱包内的购物卡6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后于同年6月5日以人民币3,880元的价格将上述购物卡销赃给季珍萍。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5个月以上拘役至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文燕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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