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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2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7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牌号沪L9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沪松公路、群英路南约5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经对被告人郑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房素平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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