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与翟某凤、翟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一审判决后,翟某凤、翟某华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翟某凤、翟某华提供新华医院呼吸内科孙香渊医师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瞿某禾入院时双上肢肌力严重下降,无法抬离床面,难以完成书写动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将该证明作为新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沪02民终10065号民事判决,认为瞿某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系代书人返回律所后根据记忆整理而成,且无整个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符合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要求,也无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18日,法院前往新华医院调取瞿某禾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1日住院病程记录,该记录显示上述期间瞿某禾日日神志清晰。
一审审理中,依翟某凤、翟某华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一路个一村XXX号XXX室房屋2017年12月25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总价值1,980,000元。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估价报告存在法律规定应予重新评估之情形,故未获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翟某凤、翟某华之兄瞿某禾生前委托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代书并见证遗嘱,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知瞿某禾的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瞿某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瞿某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瞿某禾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翟某凤、翟某华继承。现翟某凤、翟某华不能按遗嘱继承瞿某禾遗产的根本原因,是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没有给瞿某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瞿某禾立下了无效遗嘱。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翟某凤、翟某华依遗嘱继承瞿某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翟某凤、翟某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辩称遗嘱被确认为无效是翟某凤、翟某华在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存在重大失误所致,事实证明即使翟某凤、翟某华提供了瞿某禾因病无法正常握笔书写的证明,也无法改变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客观事实,故该抗辩意见不成立。至于赔偿范围,应以翟某凤、翟某华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
判决: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翟某凤、翟某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评估费6,638元,由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的有关律师,因违反代书遗嘱订立的法律程序,导致所订立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上述情形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法律事实。根据上诉人的律师在被继承人瞿某禾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被继承人瞿某禾订立代书遗嘱时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被继承人瞿某禾具有遗嘱能力。依据被继承人瞿某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的相关内容,若该代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或者上诉人的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其他遗嘱方式完成被继承人瞿某禾委托的订立遗嘱事务,则被上诉人翟某凤、翟某华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瞿某禾的遗产,但上诉人的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却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进而使被上诉人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依据上述法律事实,上诉人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显然存有过错,且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也已论及,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应承担的损失范围,一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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