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与翟某凤、翟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上诉人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迎昌
审判员 王冬寅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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