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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与翟某凤、翟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判决: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翟某凤、翟某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评估费6,638元,由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的有关律师,因违反代书遗嘱订立的法律程序,导致所订立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上述情形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法律事实。根据上诉人的律师在被继承人瞿某禾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被继承人瞿某禾订立代书遗嘱时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被继承人瞿某禾具有遗嘱能力。依据被继承人瞿某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的相关内容,若该代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或者上诉人的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其他遗嘱方式完成被继承人瞿某禾委托的订立遗嘱事务,则被上诉人翟某凤、翟某华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瞿某禾的遗产,但上诉人的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却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进而使被上诉人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依据上述法律事实,上诉人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显然存有过错,且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也已论及,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应承担的损失范围,一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上诉人上海祁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迎昌
审判员  王冬寅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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