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7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二部刑诉〔2019〕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茹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心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号牌为沪DT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杨浦区营口路北向南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营口路出国顺东路南约100米处的公交车站附近时,与在此处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通行的行人朱相友相撞,致朱倒地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9日3时44分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朱相友无违法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报警,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以上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驾驶人及车辆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报警信息,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0万元,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彭某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彭某某自愿认罪,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作出赔偿,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