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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6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西省。
  辩护人秦仁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该院又提交沪杨检一部刑变诉〔2019〕7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秦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位于本市杨浦区平凉路的上海英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宿舍04室内,因酒后玩游戏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与隔壁06室员工宿舍的耿志强、苏日嘎拉图、张丰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其间,被告人高某某持破损的啤酒瓶挥舞、戳刺,致耿志强、苏日嘎拉图、张丰华受伤,并致同宿舍的刘鹏刚左腿受伤。经鉴定,耿志强右下肢多发切割伤,其肢体多发创口构成轻伤二级,右下肢多发肌肉、肌腱损伤,其右踝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轻伤二级;苏日嘎拉图胸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左大腿划伤等,构成轻微伤;张丰华胸腹部、背部、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擦伤,构成轻微伤;刘鹏刚左下肢外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亲属帮助下对部分被害人作出赔偿。
  以上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秦仁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志强、苏日嘎拉图、张丰华、刘鹏刚的陈述及苏日嘎拉图、张丰华的辨认笔录,证人关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陈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10报警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办案说明,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某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赔偿情况等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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