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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6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未检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罗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某室被害人陈21卧室中,趁为陈补习英语之机,将手伸进陈21上衣内,抚摸陈的胸部。
  同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址采用相同方式,用手抚摸陈的胸部和背部,亲吻陈的脸部、手部,并用手隔着外裤触碰陈的下半身私处。
  同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住处内,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趁补习之机,采用抚摸胸部、亲吻脸部、隔着裤子触碰下半身私处等方式,先后两次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供述其对被害人先后两次采用抚摸胸部、背部,亲吻脸部及隔着外裤用手触碰被害人下半身私处方式实施猥亵。
  辩护人罗东升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其辩称,被告人王某某无预谋,尽管王某某当庭承认用手隔着裤子摸被害人下半身私处,但该事实及亲吻被害人手部的事实仍存疑;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时已69周岁,属于老年犯,根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已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悔罪;王某某患有XXX疾病;王某某愿意作出经济补偿,但被害人家属不愿意接受。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监外执行。
  公诉人答辩,被害人陈述内容客观真实,指控的事实清楚;被告人王某某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否认隔着裤子触碰被害人下半身私处,未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能认定坦白;王某某年满65周岁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身体状况不能成为从宽条件,且羁押场所也未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进行实际赔偿。故不同意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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