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667号 (3)
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朱建萍
人民陪审员 朱 明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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