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5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曾用名陈永全),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枣庄市,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7月19日提交沪杨检金融刑变诉〔2019〕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宋文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南京老爹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爹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注册成立,住所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下坝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038,法定代表人为贺敏。南京亿创玉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创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注册成立,住所在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XXX号XXX室,原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另案处理)。
2017年6月起,曹某某等人先后成立老爹乐公司、亿创公司,以投资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陵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全国各地开设门店,通过发放小礼品、组织旅游、开设介绍会等方式对外宣传,销售“银卡”“翡翠卡”等理财产品,许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2化名“陈彦冰”和“陈鼎忠”在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楼14A室内,先后以老爹乐公司、亿创公司的名义,通过出售“银卡”“翡翠卡”理财产品的方式,许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向多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2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投案。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2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名义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2投案后作过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当庭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其自首。
被告人陈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宋文花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陈某2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起,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南京市成立老爹乐公司、亿创公司,以投资万安陵公司等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各地开设门店,通过发放小礼品、组织旅游、介绍会等方式对外宣传,销售“银卡”“翡翠卡”等理财产品,许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被告人陈某2在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楼14A室设立营业点,通过使用化名“陈彦冰”“陈鼎忠”,先后以老爹乐公司、亿创公司等名义,出售“银卡”“翡翠卡”等理财产品且许以高息回报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2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老爹乐公司、亿创公司、万安陵公司的营业执照、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等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上述公司的基本信息等情况。
2.证人曹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老爹乐公司、亿创公司注册创立、经营项目及模式等情况。
3.证人陈某1、黄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2作为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楼14A室营业点负责人,以老爹乐公司、亿创公司等名义对外销售“银卡”“翡翠卡”等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等情况。
4.证人李敏、秦金云、方小英等的证言及李敏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2作为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楼14A室营业点负责人,对外出售理财产品等情况。
5.证人殷丽华、张国红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案件调查取证表、欠条、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公诉机关的电话记录,证明殷丽华、张国红等投资人经被告人陈某2介绍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以及本案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数额等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情况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某2的到案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与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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