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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0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2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陈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对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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