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505号 (3)
一、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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