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1127号 (2)
一、被告人童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连同查获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谢文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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