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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1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张姗姗,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龚德宏,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未检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辩护人张姗姗、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龚德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胡亚辉、韦某甲、韦某乙(均另案处理)一同下班回宿舍途中,因琐事纠纷,韦某甲使用事先携带的餐叉将胡亚辉面部划伤。被告人余某某即致电李某某(另案处理),称胡亚辉被打。被告人余某某与胡亚辉回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494弄安韵公寓的宿舍后,胡亚辉召集被告人余某某、刘某某等多人至公寓门口,与韦某甲、韦某乙殴斗。期间,胡亚辉手持不锈钢管挥打对方,被韦某乙先后以水果刀和餐刀刺中;被告人刘某某、余某某与韦某甲互殴,被告人刘某某被韦某甲以砖块拍击到头部。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上颌骨骨折已经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其左面部一处裂创、左眼部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胡亚辉因外伤致背部两处创口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5月22日余某某、5月29日刘某某分别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游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胡亚辉、李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被告人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刘某某参加结伙持械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均可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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