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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10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俞玮月,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谢某,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薛岷,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谢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俞玮月、谢某及其辩护人薛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梁某为向被害人杨1索取债务,于2016年6月19日起指使谭飞、龚动辉、陈晨(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杨1带至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金樱浴室内看管并向其索债。同月24日,经梁某指使,被告人谢某等人又将看守地点先后转移至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XXX号零点依精致酒店8231及8830房间。期间谢某等人数次带杨1至上海市共康三村的杨1父母家要债。同月27日15时许,谭飞、龚动辉、陈晨又带杨1至杨父母处要债时,因杨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该三人抓获归案。被告人梁某、谢某逃逸。
  被告人梁某于2019年5月23日15时许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至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XXX号投案。被告人谢某于2019年6月2日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白银路XXX弄XXX号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2、吴某某、沈1的证言,另案被告人龚东辉、谭飞、陈晨的供述,零点依精致酒店8231房间过道监控视频,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谢某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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