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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10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张耀、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张耀、黄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7月起,受聘于X七分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与上海Y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系同一单位)二车队队长,具体管理驾驶员、负责车队预交款和营收清缴。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处理驾驶员退工补偿金的职务便利,冒用退工驾驶员名义,以安排驾驶员在空白文件上签名、冒签驾驶员签名、骗取驾驶员银行卡等方式,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向公司领取黄某1、朱某某、曹某等十五名驾驶员的退工补偿金、押金及预收款项等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后均归其个人花用。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X七分公司办公场所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朱某某、曹某、吴1、陈某、沈某某、顾1、王某某、黄某2、吴某2、方某某、仇某、顾1华、张某、顾某3等人的证言,相关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聘任通知,情况说明,车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相关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与凭证,付款申请单,收条,退工流转单,退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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